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分理处设立
第七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 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