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 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自助银行设立
第九十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三条 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