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