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第三条凡在我市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定期带队检查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带班生产情况。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项目,企业负责人应实行差别化管理,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提前1天告知施工项目属地安全监督站监督员。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会议纪要、检查相片等能反映工程进度的证明资料。相关记录资料须在企业和工地项目部存档以备查。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