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援助解读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5日
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