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四)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五)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报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九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七)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