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现金的收付及保管由经被授权的出纳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收支和管理现金。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银行票据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第四条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①支付薪资、奖金及津贴等。②支付差旅费。③依银行规定和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五条营业所取得的现金,应由出纳清点并送存银行。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负责应收帐款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账的工作。
第七条保管银行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
第八条负责调整银行存款帐的人员不得同时负责银行存款帐、现金支出帐、应收款帐、应付款帐。
第九条收支现金时,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所附单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完整,审签手续是否齐备等。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收付。
第十条认真做好库存现金保管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应置于保险箱(柜)里以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因工作关系需配备备用金的,需要人应向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领导同意,备用金支用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业务内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出纳人员应对该类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现金收付款项,均应按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交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应写明收付的内容、用途、金额及有关情况经有关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办理收付手续。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当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白条或原始凭证抵库。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与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现金收付都应通过所在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保留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财务部应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对超过现金收付范围或限额以上的款项进行收付时,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禁止化整为零套取现金,禁止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