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记录格式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法律与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4.4 记录的分类
4.4.1 记录分为体系运行记录和工程质量记录。
4.4.2 体系运行记录指:体系运行产生的记录,如实施体系程序文件的产生的记录。一般不包括工程质量记录。
4.4.3 工程质量记录:工程技术记录和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4.5 记录的标识
4.5.1 记录标识的目的是使记录易于识别,防止混淆,以及必要时实现产品和过程的可追溯性。
4.5.2 施工(生产)日期、记录日期、人员签名(章)、单位盖章、记录的名称、编号、产品(工序)名称、封面和目录,资料盒(袋)标签、竣工图章等均属于记录的标识,标必须按有关要求标注齐全、准确。 4.5.3 记录的编号
ZXJ/ □ R3 □□ - □□
Z—表示三个体系整合程序码 H—表示EMS和OHSMS记录代号 Q—表示QMSE—表示EMS程序 O—表示OHSMS程序4.6 记录的填写要求
4.6.1 填写应规范、齐全、准确、工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 4.6.2格式化的记录,空白应填写,无项目内容记录时,应划斜线。 4.6.3对记录做必要的更正时,更正处应有更正人的印章证明。 4.6.4所有记录应记录及时,不得事后补做和伪造。 4.7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和保存
4.7.1体系运行的记录由各级职能部门收集和编目。
4.7.2工程质量记录由各项目部收集和编目,工程结束后,将所有记录送子公司技术、质安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后,送集团生产部审核,符合要求后送地方有关部门,同时移交集团档案室保存。
4.7.3生产部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编目、归档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