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4工程质量记录及竣工资料、安全记录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及项目承包合同要求。
4.7.5各级职能部门应妥善保存收集到的记录,保存的方式便于存取和检查。保存的环境应符合要求,防止损坏和丢失。 4.8记录的查阅
4.8.1记录未归档前,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查阅;归档后由档案室负责提供查阅服务。 4.8.2记录一般限内部人员使用。工作需要时,记录可以提供给顾客、当地质监站、上级主管部门等查阅,但需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做好查阅记录。 4.9记录的保存期限和处理
4.9.1体系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4.9.2工程质量记录的保存期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4.9.3记录保管期满,由保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并做好记录。 5、记录
5.1记录清单 ZXJ/ZR302-1 5.2记录查阅登记表 ZXJ/ZR302-2 5.3记录处理审批表 ZXJ/ZR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