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为建设单位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公众查询提供信息工作平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在中标备案或核准直接发包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进行记录;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暂停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资格,任职数量减少到规定限额以下(不含本数)的,应当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库建立联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