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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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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满负荷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度来我校工作,以前未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职、定级的依据。

2.被用人单位退回并且现在仍在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中心三个月以内者由原用人单位考核,在中心三个月以上者由人才交流中心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凡出现重大教学、安全等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被立案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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