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九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由校外调进的人员,由我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可参考调动材料中原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从我校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援建宿迁学院人员、挂职锻炼人员,由借调单位出具表现证明,我校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我校借调进来的人员,由其目前所在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4.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本年度十月一日以后校内调动(含任职)人员,仍按原职务(职称)由原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 1.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7.年度考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70分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
响的;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妨
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要求,年度考
核中量化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
故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7.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8.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合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