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周。各单位应将结果通知到每位参加考核人员,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委员会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在一周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教职工本人。在公示期满后,对结果提出异议者,学校不再进行复核。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条件。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下年度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2.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以及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且无严重错误者,按学校规定发给年终各类津贴奖金,其余人员不予发放;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才具有评优、评奖、晋级、晋职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正常工资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必要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和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校人事处及时填报《江苏省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其考核结果才能作为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干部考核内容、教职工量化考核标准、年度考核量化打分表分别见附件1—1、1—2和1—3。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