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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5)362号(1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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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生产及管理条件。

(二)产品研制报告。

(三)产品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五)拟安装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试运行中需检测内容。

第五十条承力索、接触线试运行由总公司审批,其余设备

及零部件试运行申请报告应报送供电段、资产管理单位审查,由铁路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加强监测、检查和维护,认真记录分析运行情况。试运行期满后提交新产品试运行报告。

供电段出具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试运行报告无效。

第五十二条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研制单位。

第四章检测与分析诊断

第一节检测

第五十三条检测是指利用仪器、设备或人工等方式,对接触网进行检查测量,掌握设备质量及运行状态的过程。包含监测、静态与动态检测、检查、零部件检验四部分。检测后必须进行分析诊断,并以此作为编制维修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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