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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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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送审稿)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苏政发〔1994〕33号),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收缴对象及范围

(一)收缴对象:凡利用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收缴范围: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系指国务院批准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包括锦屏山景区、花果山景区、海滨景区和前三岛景区,计陆域面积16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2平方公里)。

二、收缴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经批准征(拨)用土地、水面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及景区内道路修建工程)。具体标准是: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3%缴纳;工程投资总额在100—1000万元之间的,按2%缴纳;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缴纳。

(二)经营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提供食宿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性部分按客房床位收入的5%缴纳,非经营性部分减半缴纳。

(三)经营饮食、摄影、商品零售及旅游车船等商业服务业的单位(不含提供住宿床位的),按营业额的0.5%缴纳;个人实行定费办法,每月按10元缴纳。

(四)风景游览区(点)(包括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滨浴场、公园、游乐园等)按门票收入的10%缴纳。

三、收缴方式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景区资源费)的征收,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印发收费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或者委托代征部门征收。

(一)景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景区资源费征收: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连云港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纳入景区管理机构财政专户储存。

如果工程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向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缴纳景区资源费,由景区管理机构直接征收。

(二)景区内部从事旅馆、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景区资源费征收: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办法由景区管理机构与市地税部门确定。

(三)景区内各风景游览区(点)景区资源费征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所有风景游览区(点)的门票,由景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负责出售和管理。景区内各风景游览区(点)统一到景区管理机构领取门票。

景区资源费收缴,统一使用财政部门专制的专用收费凭证。

四、使用管理

景区资源费和景区内各风景游览区(点)门票收入统一纳入景区管理机构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以及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同时,景区资源费由景区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年终由景区管理机构编制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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