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 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 24H 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附录 A 规定的要求。5.5.7 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5.5.8 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若保温板未事先作好防护面层,应在外墙混凝土拆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处理。5.5.9 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公休日及节假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墙面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剩余保温材料按 4.3 中条款要求堆放管理。放假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 检查,确保无裸露外保温墙面和板材堆放。5.5.10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5.6 成品防火保护5.6.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5.6.2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5.6.3 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钻孔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5.6.4 施工所用照明、 电热器等设备的发热部位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或导线穿越 B1 级以下(含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采取有效隔热措施予以分隔。5.7 监理单位工地检查5.7.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外保温施工防火措施和成品保护方案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5.7.2 监理单位应核验施工单位编制的外保温防火分隔措施方案是否符合设计单位的设计 要求,有无违反强制性要求。 5.7.3 在施工阶段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核验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选用的保温材料不符合 设计要求时,应立即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同时报 告建设单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