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正宁县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交通行政执法质量,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公路局路政执法队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交通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交通行政处罚;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