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分管领导。听证报告应当记录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参加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提请交通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500元以下罚款必须经在场3人以上(包括3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准确记载,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现场处理。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