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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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是按年度审验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
继续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定制度。受检单位应按规定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5月31日前将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执业许可年检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应直接报送登记管理部门。
2.年检材料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教育机构应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上年度工作报告(A4纸打印,内容按京民社发[2002]333号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各制填2份,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各存档1份。
4.受检单位应如实填写,不错不漏,清楚整洁。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京民社发[2002]333号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