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三月六日公布的实施细则。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
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
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
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
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
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