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三月六日公布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征用和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政函[1992]103号)同时废止。
(/zcfg/dffggz/200611/t20061101_1593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