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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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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5.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 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6.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8.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9.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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