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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抵押登记的效力(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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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2】登记的公信力。

例1:甲欠乙100万,甲以汽车4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合同。次日,甲、乙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由于2人的疏忽,错登记为其中3辆。问:该抵押合同的标的是几辆汽车?

答:3辆。

三、考点串联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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