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起诉人张良源的委托,担任本案起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 本案已经是铁证如山,是被告6人对原告进行打击 报复,心狠手辣,对原告身体、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付全部责任,不应该还要让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本案原告的全部损失共计13245.47元,应有被告全部承担,此计算都是根据有关计算标准计算的,属于合法赔偿。
3、本案被告所提出的2000.00元的赔偿费,与原告所损失的经济,被告的行为根本就是藐视法律,不把法律当回事,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张良源的身体受伤事实和损失非常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张良源的诉讼 请求。
代理人:卡斯司法所
张鸿源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