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型构_合作网络治理
第30卷 胡 祥: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型构:合作网络治理
与社会的简单化对立,我们甚至能说这一领域是部分的国家化或社会化。这意味着在社区治理的公共领域中是各个层次的力量通过互动与合作而形成的解决公共问题的网络和空间,是各个层次的力量之间沟通协商的一种中介和机制。通过这种网络、空间、中介和机制,可以使政府、非政府组织、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更为顺利,行动更为协调。
国内学者对社区自治的经验研究证实了上述逻辑推断的正确性。陈伟东在社区自治研究中发现,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利益群体的分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包括个人和各类组织)会在不同的空间进行互动,从
而形成多元的参与网络和复杂的网络结构,这一结构如下图
:
纵观国内外治理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研究途径,即政府管理的途径、公民社会的途径和合作网络的途径。政府管理的途径将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侧重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视新公共管理为政府治理的新模式。与将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的用法不同,公民社会的途径将治理视为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这种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独立于国家体制之外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的自主的领域,公民团体或民间组织可以自我建设、自我协调、自我整合,从而形成一个不需要借助政府及其资源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组织成员完全自主地治理公共事务。合作网络的途径试图整合上述两种研究途径。合作网络的途径认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以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存在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在合作网络中,政府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关系,政府需要通过协商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和借助其他主体的资源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合作网络治理的途径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认同,陈振明认为:“合作网络途径综合考虑了政府层面和
非政府层面有关治理的用法,用它来描绘相互依存时代公共管理的新模式,对当代公共管理的环境变迁及
其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所以日益得到学者们、官员们、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大有成
[8]为主导范式的趋势。”罗伯特 里奇指出:“治理涉
及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它公共权威,也涉及到在公共领域内活动的准公共行动者、自愿部门、社区组织甚至是私营部门。”D 凯尔特认为:“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组织的网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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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在R 罗茨看来,治理可用于指代任何活
[9]
动的协调形式,至少有六种不同的用法: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和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
[10]
。罗茨认为,任何指
定的定义都有武断性,把其他用法的重要成分结合在一起,“最突出的是治理作为最小国家、社会控制论体系以及自组织网络的。‘治理’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组织之间相互依存。治理比政府管理范围更广,包括了非国家的行为者。改变了国家的边界意味着公共的私人的以及自愿部门之间的界限变得灵活了、模糊了; 相互交换资源以及协商共同目的的需要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