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应急培训计划
p.演练计划
q.附件
10.3 安全标志
10.3.1加油站作业场所应按CB16179、GB15630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10.3.2 以下情况应设“禁止标志”:
a). 加油站出入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b). 作业场所动火时,选用“禁放易燃品”、“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c). 可能产生静电会导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禁止穿化纤服”、“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d)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选用“禁止穿带钉鞋”标志;
e)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禁止吸烟”
10.3.3 以下情况应设“警告标志”:
a) 加油作业场所,选用“注意安全”、“当心爆炸”、“当心火灾”、 “当心车辆”标志;
b) 润滑油储存区域,选用“当心火灾”标志;
c) 可能产生触电危险的配电间和电器设备,选用“当心触电”标志; 10.3.4 以下情况应设“指令标志”:
a) 加油站出入口放置“入口”、“出口”标志;
b) 卸油作业时加油站出入口放置“暂停营业”;
c)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选用“必须戴防毒面具”、“禁止烟火”、“注意安全”; 10.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选用“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10.3.6 安全标志的规格与设置位置、高度、观察角度等应符合GB1617779、GB15630的规定。
11 附则
11.0.1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11.0.2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