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612号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监管协议,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