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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10)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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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

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

第八条 医院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 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根据当选职工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民主选举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第十条 职代会代表团(组)。团(组)长在会议期间,负责反映职工代表意见,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参与审议和修订大会文稿,带领职工代表履行大会职责;闭会期间,引领职工完成大会确定的任务,督促医院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医院或退休(内退)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科室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代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医院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注重实效、有利运作的原则,职代会可以与工会会员大会、持股职工大会等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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