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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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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活动。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医院同意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医院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在参与决策管理中真实全面反映选区职工意见。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定期向选区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代表履行职务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代会的任务和职权

第十五条 任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经营者的合作共事,推动医院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和了解医院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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