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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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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院职工数的7%左右。

职工代表应有医护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院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院、科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二、出席院职工代表大会,以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

(组),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合组代表团(组)。各代表团推选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人,并使代表人数划分为若干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 权监督和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院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 效;调出院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 代表即为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医院执行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医院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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