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
院务委员的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人选,一般可以从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中提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壹年召开一次。,每年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医院活力、促进技术
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院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提案审查生活福利、
民主评议干部和职工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由若干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专门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
权,可以审定属于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
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
五、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