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医院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代会是医院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医院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章 职代会的筹备和建立
第四条 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医院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科室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科室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在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至少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得票超过本选区全体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对选举科室选区的职工负责,选举科室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科室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百人以上的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10%至30%。医院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医疗一线的代表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