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
作者:河北张庆月律师
---律师如何办理“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证据裁判原则下依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在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质证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式。在控辩式庭审中,律师是质证的一方主体,律师质证的实际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影响着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影响着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质证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质证,指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如何才能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本人从质证的具体方式和技巧上谈几点浅见。
一、质证意见重点突出。
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质证一般要紧密围绕证据这三个特征进行。律师要么证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特征,要么证明证据是否具备这三个特征出现了疑问,从而使法官对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产生怀疑而不采信公诉人出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再客观真实的证据,如果没有关联性,和案件事实没有关系,对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没有影响,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的目的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对客观性、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证据,律师就要从关联性上对证据进行分析,分析证据是否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是否能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在证据材料比较繁多的案件中,不时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却和指控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和案件无关的证据被作为证据使用,避免法官误认为有罪
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证据,有些案件中会有多份证人证言,有些证人证明的事实从真实性上律师挑不出任何毛病,但仔细分析,却和指控根本没有关系。如果律师没有注意到证据的关联性,数量丰富的多份证据很容易使法官产生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错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