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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特别对于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律师在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审查有无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比如,通过审查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已经询问了被害人、证人,是否已经获得了相关事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和这些证据高度一致,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诱供;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是否有被伤害的痕迹,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很困难的,但通过律师有效的质证,可以降低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增加公诉人举证和证明的难度。
客观性是所有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实的材料,肯定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大多情况下,律师的质证也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就是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取舍过程。
对证据的质证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律师都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突出质证的重点,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事实和细枝末节上。比如,对一个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律师如果仅仅提出该证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不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质证的力度和效果可能不会很明显。公诉人也很容易反驳,因为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不能因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就当然不采信该证人的证言。但是,如果律师进一步提出,该证人的证言与已经查明的某一案件事实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其他某一证据相矛盾,该证人的证言具有虚假可能性已经不再仅仅是推测,而是有事实基础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谨慎分析该证言,质证的效果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所以,不论律师提出什么具体的理由,质证意见都要归结为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此得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信的确定性结论。
二、质证意见明确具体、一一列举。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
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罪轻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