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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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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辩护也取的了积极良好的效果。所以,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首先,在言词证据的笔录中,一份笔录可能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内容,也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对于这样的证据,律师就不能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律师应当通过质证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证据对被告人有利事实的证明作用。律师可以明确提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哪些证据内容证明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这样的证明能够得到哪些证据的印证,从而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

其次,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只要证据中存在疑问,不论该疑问是对证据能力的根本否定,还是对证据能力提出质疑、降低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都应当质证到位。在发现对被告人有利事实方面,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业的习惯和技能决定了律师比法官、公诉人更有优势。律师发现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中存在的疑问,并不能表明公诉人和法官都能够发现和重视这些疑问,所以,律师有必要提出这些疑问并给予充分的解释,让法官对这些疑问有一定的认识并给予充分的重视。这样,才能达到质证的目的。

在庭审前的准备中,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应当标明和记录是哪一份证据、该证据的哪一页存在疑问,存在什么疑问,并分析该疑问对证据采信的具体影响,准备好充分的质证意见。



三、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



1、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

证据持有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且存在证据持有人可能不当影响证据真实性时,对证据来源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

比如,对于被害人的陈述,应当审查被害人是否报案;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报案;何时作出的陈述;被害人有何要求;在被害人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办案单位如何发现的被害人,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特别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更是如此。

再比如,现场目击证人,应当审查证人在现场是否能够得到证明;审查证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重大矛盾,该证人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应当排除该证人证言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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