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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中律师质证的技巧(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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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印证的情况。

当然,不排除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单个的证据,其内容如果违背了自然、社会规律或者不符合情理、逻辑错误、前后矛盾,也可以从证据本身质疑证据的客观性。



五、适时总结归纳证据证明力。



在刑事案件中,完全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比较少,一般情况下,都是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有不同认识。证据证明力大小强弱也是质证阶段需要查明的内容,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需要阐明的是系统的辩护思路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综合性辩护意见,不适合对单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展开论述。从刑事案件质证的实践看,对证明力进行质证是律师质证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不少律师从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证,这是质证中存在的一个误区。

在独特的职业思维习惯和技能主导下,律师有更强的能力发现和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从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主体的职能分工分析,律师也有必要向法官充分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官居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兼听则明,法官需要听到的就是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和律师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如果律师不主动揭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不得不依赖于公诉人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力的揭示,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容易倒向公诉人一方。

另一方面,对公诉人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也是律师质证的一个重要方面,有效的质疑,可以增加公诉人的证明难度。没有提出任何疑问的证据的证明力和得到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六、结合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证据内容质证。



不同的证据类别,都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比如言词证据,作出言词证据的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及该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诚信度都会影响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对于鉴定结论,除了鉴定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是否有利害关系外,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目前的科技水平是否能够解决相关的专门性
问题、鉴定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科学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所以,在质证时,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一般特点和规律。

质证时,律师更重要的是结合证据的具体内容,找出具体的疑点,进行质证。比如,在办理北京工业大学教师徐某案中,证明某一批电子设备的出售价格和合同金额时,证人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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