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其检定日期、周期和状态)。新购置的器具经校验登记后方可使用,所有检测器具都应标识检定状态。如果器具发生损坏、失效或丢失应及时交回或申购。
(五)监理部应保存所有检测试验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及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超过检定周期而未经检定的器具,或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不得应用于监理服务过程。使用前,监理人员应对器具(包括业主或承包方临时提供的)进行检查,确认器具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1) 检查器具的外观或永久性包装是否完好。
(2) 确定器具是否符合检查项目的精确度或其它要求。
(3) 检查器具标识、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已通过检定或校准,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4) 需要时获取所需器具的调整和使用说明书。
(5) 使用中若器具出现异常,应对之前的检查结果予以重新确认。
(6) 器具的保管与送修由专人负责。器具的搬运、维护和贮存要求应符合器具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抽、检验管理制度
(一)在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中,遵循“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监理试验、检测频率不少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频率。
(二)在承包人自检、全频率试验和检测的基础上,监理不低于15%~20%的频率独立进行取样试验或检测,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或检测结果是否有效。
(三)抽样数量及抽样部位必须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技术标准汇编》的各项质量标准或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样时监理人员和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应同时在场,并现场封样签名,需要时业主现场代表亦应在场。
(四) 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的送检试件,应由监理人员和承建单位相关人员同时在场取样制作,并做好标记,统一保管,必要时业主现场代表亦应在场。制作时间及其它要求应严格遵循的各项质量标准或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规范、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对材质或检验结果有疑问时,监理有权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位、主要材料进行平行的检验或抽检。
(六)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存放、保管以及使用条件进行监控,确保各类合格材料在受控状态下投入使用。
(七)协助业主单位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