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后评价工作计划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审查任务。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任务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是该项目的决策者或咨询、设计、评估者。
第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后评价要求的专家或工作组,并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九条 对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补充完善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为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经费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总结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