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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