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委托领事代理诉讼案——领事代理诉讼
【案情介绍】
美国籍人乔丹根据中美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北京市某大学任教。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吴芳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芳离婚。起诉后,乔丹任教期满,遂回到本国。由于考虑到诉讼的问题,乔丹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欲委托也在北京任教的某美国籍人或美国驻北京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1)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试行)》(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法律问题】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如何处理领事代理问题
天津某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的确定
【案情介绍】
日本三元株式会社与天津某外贸公司商谈购买钢材。1998年春,三元株式会社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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