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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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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材料,直接寄交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即无委托书,也无中文译本。当时,中美两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

【法律问题】

1.本案中美国加州法院若要将判决书送达中国法院应采用什么方式?

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45: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案——邮寄送达和外交送达

【案情介绍】

仰融曾是中国华晨汽车集团的董事长,2001年度被《财富》杂志评为中国第三富豪。仰融在1992年与属于辽宁省政府的沈阳金杯客车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华晨中国,并于1992年10月把这家公司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成为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华晨汽车集团,并任总裁。从1992年到2002年,华晨中国一直由仰融经营管理。仰融依律师要求将个人持有的股份注入《中国教育金融发展基金会》。此举遗留下产权不明的隐患。

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接到了财政部企业局的函件,将仰融及其家属注册的华晨汽车集团及其他控股公司一律划归辽宁省政府。仰融认为,他拥有《中国教育金融发展基金会》的绝对股权,但是该基金会却认为它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仰融在注册时出的钱属捐赠性质,是公共财产。而仰融则称其在香港的华博财务公司拥有华晨在中国39.45%的股份,而辽宁省政府却认为其属于国有。于是,双方之间爆发了产权之争。随着华晨产权之争的不断升级,仰融在2002年5月走出美国。华晨在2002年6月19日也宣布免去仰融董事局主席的职务。仰融因此沦为中国政府通缉的经济罪犯。

仰融曾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财产确认的诉讼,但是该官司被驳回。于是,仰融找到了财产共同拥有者——妻子的归化国以及他本人的永久居住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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