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明材料需要经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部门的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认证?
48: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
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铁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
在“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铁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涉及到从俄罗斯进口的一艘船舶,有关该船舶的登记文件和公证文书等都是在俄罗斯境内制作的。)
【法律问题】
有关该船舶的登记文件和公证文书都能作为证据被我国法院认定?
49:日本公民五味晃与日本中物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日本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①
【案情介绍】
申请人:五味晃,男,1932年11月8日生,日本籍,住日本国神奈川县伊势原市大竹698-5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涉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五味晃因与日本国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借贷纠纷一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和日本国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券扣押命令及债券转让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并予执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查明:申请人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邮箱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存在借贷纠纷,经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判决,由宇佐邦夫及其公司向债权人五味晃偿还借款1.4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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