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进出口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但本案中,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是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与Conares公司之间的争议案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的申请。因此,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会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的申请。
【法律问题】
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56: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仲裁条款的效力
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分别与香港裕亿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公司”)签订了进口旧电视机的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合同,这两个合同都
包含了以下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
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两个合同
项下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轻纺公司发现,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交付的货物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旧电视机,便以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权为由,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则以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轻纺公司的起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裁定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有欺诈行为,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江苏省轻纺公司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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