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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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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作期为10年,紫心集团在该公司中享有的权益较大。盐业银行香港分行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紫心集团用在内地投资的财产及收益继续偿还在香港未能清偿的债务。法院立案后即向被告人紫心集团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被告应诉并在答辩状中承认在香港欠原告贷款尚未还清,表示将尽力以其在狮山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偿还。

【法律问题】

本案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江都造船厂诉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案——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

【案情介绍】

原告江都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工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分行”)信用证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诉讼标的物不在中国境内,香港分行在境内没有代表机构,在境内亦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信用证开证人申请人、开征银行及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和支付的地点都在香港,即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均不在中国境内,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查认定:1997年5月23日,香港分行开立了以造船厂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依据UCP500第2条给信用证所作的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一项附条件的承诺,所附条件就是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诺的内容就是开证行审查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的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即信用证合同。“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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