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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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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偿还了23.4万港元利息;华建公司于1988年7月27日偿还了6万美元利息。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未还。

为追还贷款,渣打(亚洲)有限公司以华建公司为被告,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994032.98港元,支付上述从1987年5月15日起到实际偿付之日止根据贷款协议所发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在香港法院进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

法律问题:

在香港法院已经对本案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还享有管辖权?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案——平行诉讼与域外送达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在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他生育一子的事实。离婚申请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给付春花后,付很气愤。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决定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诉讼,付春花未到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问题:

1.北京市某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离婚申请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给付春花这种送达方式是否合法?

3.加拿大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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