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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分析(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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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船在扣押中,某省H进出口公司也向该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德顺2号”轮,以取30万美元的担保。其理由是:该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尿素,由被申请人F国德顺航运公司“德顺2号”轮承运抵中国某港口,经检验,发现因承运人运载不当造成货损,损失金额为30万美元。该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第二个申请人的申请也符合扣押船舶的规定,遂裁定准许第二个申请人的申请,并发布第二道扣押命令,再次扣押了“德顺2号”轮。被申请人分别向第一、第二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海事法院才裁定解除扣押。

【法律问题】

该船是否能够重复扣押?海事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3:青岛平度市进口公司与韩国首尔市正辅农水产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的法律适用

原告青岛平度市进出口公司诉称,2000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韩国首尔市正辅农水产签订售后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发150吨速冻蒜米,由被告于2000年9月29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被告于9月21日开出M4545007NS00228号信用证。原告分别于2000年10月1日和10月7日共计给被告发100吨速冻蒜米,合计货款6.8万美元。2000年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发出保函,要原告将中国政府发放的对韩国出口大蒜证书邮寄过去,并保证将信用证附加条款证明传真给原告,但被告不给传真附加条款的装运证明,造成信用证单证不符,无法结算。后原告多次以传真电话方式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均拒付。

此外,1999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蒜米进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平度市进出口公司向韩国正辅农水产出口速冻蒜米48吨,每吨350美元,T/T(货到付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24吨价值为8400美元。1999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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