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包括A宪法B民事法律C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D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E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F地方性法规。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凡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B.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A.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特征:A.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C.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才能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民事法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