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车辆管理方法、表格、考核大全
第十三条 司机对行政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十四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证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定位卡并且24小时开机,发现关机者,罚款20元每次;不接电话罚款5元每次。在外无法返回公司,必须向上级领导发送工作短信,报告当天的工作情况和明天的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规定的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不准车辆在外过夜,若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予以开除,若造成车辆的遗失、损坏,由当事人承当全责。
第十七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出现一次司机、他人(指XX公司的员工)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不得对外传播。 第十九条 司机应主动接受行政部负责人的考核,行政部领导有权对表现突出的司机,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的处罚。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有后果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酒后驾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如属小事故,可先进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司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司机工资中的20%为车辆驾驶保养和安全工资,按入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进行考核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如有变动再作补充规定。
《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稿)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