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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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最后法院采信了其他几位法官的看法,判决被告恶意引诱他人违约应负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传统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受到制约与限制而渐次衰微。英国学者阿狄亚曾经指出“,最近50年左右,法院对这种侵权行为做了发展和研究,它的原则已经可以合理地,令人信服地予以阐述。这种侵权行为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被告在知晓该合同的情况下,引诱他人违背合同的。如果这一要件成立的话,除非被告能为其行为进行合理辩护,否则他就要对因合同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毫无疑问,承认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是默许它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种例外。” [9]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则较为明确的界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含义,即“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商事关系一般都可落实到合同上。缔结合同并从合同的履行中获取利润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不正当干涉该权利,无论是阻止合同的订立或是干涉合同的履行的行为一般称为干涉预期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从而也就确立了“故意、不当干扰他人合同的履行应对他人负责”的规则,承认了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法国在20世纪以前是比较固守罗马法债的相对性这一传统的。但著名法学家卡尔波尼埃曾经指出,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太极端了,因为合同毕竟是一种事实,一种社会事实,它不可能孤立存在:当两个人分别变成债权人及债务人时,这一事实不可能与其他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