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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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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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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现为,合同必然要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同时,第三人因合同而享有的权利应得到第三人的尊重。 [10]其实,《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明确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根据法国学者的主流观念,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侵害债权的行为和该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的是1908年Raudnitzv.Deouillet一案。 [11]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直接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判决并非让被告负违约责任,而是让其对自己故意的、为自己牟利的准侵权行为负责,正是这种行为导致并致使前一合同被违约。该经典案例确定了第138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就正式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正式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学者们却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后,债权人可以根据第826条“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及第823条

第2款“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亦负同一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者,仅于有过失时生赔偿责任”的规定获得救济,因此,对债权的侵害是被包含在侵权行为之内的。日本民法直接依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确立了债权侵权制度。日本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妨害债权实现的称为侵害债权。广义言之,第一是债务人的侵害,即不履行债务;第二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一般所言的侵害债权就是指这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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